各部门(单位):
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,为准确掌握我院华侨华人(含港澳同胞)、归侨侨眷的情况及家庭生活、工作状况,提高为侨服务的工作能力,推动侨务工作有序开展,现对全院华侨华人(含港澳同胞)、归侨侨眷的情况进行调查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查内容
学院各部门(单位)的华侨华人(含港澳同胞)及归侨侨眷的基本情况。
二、调查方式
(一)政策依据:国侨发[2009]5号文件《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》(见附件1)。
(二)请各部门(单位)全面、准确地掌握本部门(单位)的华侨华人(含港澳同胞)及归侨侨眷情况,并填写相关调查表(见附件2、3、4)。相关调查表可登录组织部、统战部网页“文表下载”栏目下载。
三、报送材料
请各部门(单位)于7月10日前将相关调查表发送电子邮件至组织部邮箱(zzb@guat.edu.cn)。如果本部门(单位)没有华侨华人(含港澳同胞)及归侨侨眷的,则由部门(单位)报送文字说明、盖公章并经负责人签字。未尽事宜请联系王艳(0773-2307376)。
附件1: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
附件2:华侨华人情况调查表
附件3:归侨侨眷情况调查表
附件4:香港澳门同胞情况调查表
党委统战部
2013年7月1日
附件1
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
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及其实施办法,现对华侨、外籍华人、归侨、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。
一、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
(一)“定居”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
(二)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
(三)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二、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;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。
三、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。
(一)“回国定居”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、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。
(二)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,视为归侨。
四、侨眷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
(一)侨眷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、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
(二)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,其范围比照本条第(一)款。
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、外籍华人、归侨、侨眷身份的界定,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,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《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(试行)》(国侨发[1984]2号)和《关于对华侨定义中“定居”的解释(试行)》(侨政发[2005]203号)同时废止。
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